政府采购信息网(caigou2003.com)获悉,日前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、司法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《意见》要求,到2022年,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,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,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;到2025年底,科学高效、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,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。
《意见》还要求,健全价格调整制度。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价格,要严格按照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)有关规定,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、听取意见、合法性审查、集体审议等程序。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,通过自评估、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,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、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,及时优化完善价格政策,定期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。
规范经营者价格行方面,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、自我约束、公平竞争,不得通过循环证明、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。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,要求公证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、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、支出等相关情况。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,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,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,落实“谁申请,谁付费”要求,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,严厉查处乱涨价、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。
《意见》提出,推动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,推广“一网通办”,降低服务成本;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,强化内部管理,降低运营成本;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对公证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、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偿。